近日,刘先生致电本报维权热线说,他去年全年每月工资1500元,12月份,单位发了4000元年终奖,并按5%的税率扣了刘先生200元的税。刘先生疑惑,单位这种扣法是否合理?
情况一: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按相关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年终奖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刘先生12月份工资为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4000元,应缴个税为220元。
计算方法为:4000÷12=333.3(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税额为4000×5%=200(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2000)×5%=20(元)
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200+20=220(元)
情况二: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应由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
例如,刘先生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2000元费用扣除额,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先生获得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75元。
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1500)=3500(元)
3500÷12=291.7元,根据税率表,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为3500×5%=175(元)
因此,单位应扣除刘先生175元的年终奖所得税,而不是20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用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