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持。当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的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