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她入住以来一直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却认为这些小问题不影响居住,不当回事,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慢慢修理。一年过去了,催交来年物业费时,全部问题才解决掉。杨琳认为,物业费里包括大修、小修费用,而去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要求他们退还去年交的物业费,或者今年不交物业费。她的提议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物业合同说了算。物业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用。谁违反了约定,谁不履行义务,谁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担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换言之,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一点瑕疵,就拒付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太及时,就停止对业主的服务。杨琳已经“拎包入住”,也就是说,她已经接收了房屋,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自此之后的物业费该由她支付。房屋的装修有问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作出修理承诺,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维修。不过,虽然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要承担违约责任,却不至于达到退还全部物业费的程度,毕竟除了维修方面的问题,杨琳还享受了其他物业服务。因此,要物业公司全额退还一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但物业费中用于维修的部分款项,是应该退还的,而且,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给杨琳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应当酌情考虑,给其一定的金钱补偿。至于是退费还是少缴来年物业费,应由双方协商约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