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提前退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作提前退役处理的义务兵或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其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就业。另一种是因非本人过错导致提前退役的,按有关规定安置。需要注意的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与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士官是不同的: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后者是“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家居城镇的,前者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就业,后者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这方面的规定有两个:一是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服现役期未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这里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二是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可见,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