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种加班行为未得到工厂同意,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
加班要付加班费,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识。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然而,就在我们身边却发生了一件加班不给加班费却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案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的案例将会告诉您,加班也要依法加班。
案例
自愿加班咋没有加班费?
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满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国庆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
裁决
自愿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决的结果让王国庆很震惊,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呢?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才受保护
市总工会法律部援助律师王庆云点评此案时说,王国庆是由于自己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才在下班之后主动加班的,其加班行为未得到食品厂的同意,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持。
王律师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加班手续,是否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之内,加班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因为我们所讲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只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是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法律范畴之外,许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会采取额外的奖励机制,以鼓励辛勤为企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其中包括自愿加班的职工,但前提是这种加班是被单位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