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打算留给孙女 奶奶请律师写遗嘱
张大妈的老伴早逝,把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房产留给了张大妈。张大妈有两个儿子,一个孙女、一个孙子。孙女断奶后一直由独居的张大妈带看。孙女上了初中以后,虽和父母一起生活,但经常会去看望独居奶奶,帮忙做些洗洗刷刷之类的家务。张大妈与孙女的感情很深,决定在自己走后把房子留给孙女。为此,她想到应该立份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孙女继承。张大妈听人说,继承房产时要办理过户手续。而办过户手续时,必须要办证。张大妈在没有问明白办什么证的情况下,就去律师事务所请了两位律师,一位代笔写遗嘱,一位作遗嘱见证人,办理了一份把房屋赠予孙女的遗嘱。张大妈认为有了这份经过律师事务所办证的遗嘱,将来孙女继承和过户该房产就没有问题了。
房产继承遗嘱未经公证 房管部门拒绝办理过户
几年后,张大妈去世了,她的孙女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拿着张大妈的那份遗嘱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原因是遗嘱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房产继承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房产是不能过户的。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即凭遗嘱过户房产必须是“公证遗嘱”而不是“见证遗嘱”。
“见证”与“公证”的区别
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三条规定,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此即“见证遗嘱”,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见证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相当于自书遗嘱,见证律师只能充当证人的身份,从法律属性上看,仍属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房管部门不办理过户 继承人可向法院求助
那么,张大妈的孙女应该采用什么途径,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呢?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诉请法院审定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只有在法院作出其真实性的裁定后,房产管理部门才会同意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