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房屋拆迁中的雇佣关系?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59
 [案情]

  被告人高某承揽了一项房屋拆迁工程,并组织原告仕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高某与工人商定由个人自行携带拆迁工具施工,并约定两种报酬支付方式:一种是每拆除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第二是拆下的旧砖归工人自己所有,但每块要向高某支付差价5分钱。原告仕某选择后一种,在施工过程中仕某拆迁方式不当,导致右腿被过梁砸伤,共花去医疗费8700余元。仕某向高某索赔,高某以二者为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拒赔。后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系自行携带工具施工,拆下旧砖归自己所有,而且每块砖要向高某支付差价5分钱,高某此外不支付任何劳务报酬,相当于仕某购买高某的货物,因此二者应为买卖关系。原告为了多拆几块砖,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拆除方式,导致腿部被过梁砸伤,其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仕某在被告高某承揽的拆迁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接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挣5分钱或者以给付被告差价而获得旧砖作为劳动报酬,被告分别以支付金钱或收受差价给付实物的方式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损伤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雇佣关系的认定有四个要点,一是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二是雇员是否获得报酬;三是雇员有无提供劳务;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示、监督。其中后两项内容在雇佣合同关系的认定中往往存在决定作用,有些雇佣关系虽然未订立合同,雇员也不能提供报酬支付的证明,但凭借后两项即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揽的拆迁工地从事劳务活动,接受被告的监督、指示,以每拆下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或者给付被告差价而获得旧砖的方式作为报酬,符合雇佣关系存在的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至于原告要工钱还是支付差价而要旧砖,是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有三点:(1)雇员必须不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然人;(2)雇员是在执行雇主安排的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3)雇员已经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系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建筑工人,施工方式不当,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自身受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作者单位: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王战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