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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车执法”引发车祸致人伤 行政违法赔偿十三万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53
去年5月26日上午,村民宁水金等人乘坐尹广军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赶集。车到镇农贸市场时,被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为逃避检查,尹广军当即驾车超速行驶。执法人员驱车紧追,在追赶400米左右时三轮车发生侧翻,压在被甩出车外的宁水金身上,致其受伤。后运管所为宁水金支付了医疗费2.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宁水金构成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尹广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货运三轮车载客,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交通肇事罪,尹广军于去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去年11月,宁水金在向运管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遭拒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近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确认运管所这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违规执法属混合侵权

  隆回县法院法官李朝辉说,本案运管所对客运进行执法检查,没有超出法定权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本案发生在赶集现场,在载满乘客的车辆超速逃跑时,运管所驱车紧追,对相对人及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违背了交通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及行为规范,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尽管造成宁水金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尹广军违法驾车载客,但运管所追车导致肇事车辆侧翻也是一因。

  交警部门因无权判定运管所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所以只能考虑司机和乘客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最终没有给运管所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法院认定,尹广军和运管所在这起案件中属于混合侵权,应依法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据本案实际由运管所承担20%为宜。   (郭彬彬)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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