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李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农村住房卖给林某,价格为2万元,林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所售房屋产权证交给林某,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2月,当林某去收拾房屋准备搬家时,遭到李某邻居杨某的阻拦。后林某反悔,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也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但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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