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聘甫
案情:2011年2月4日,张某酒后与其家人乘坐一辆出租车从家中外出。在公路上行驶时,出租车差点撞到王某夫妇驾驶的摩托车,王某夫妇谩骂出租车司机。张某下车与王某夫妇争吵、厮打,并将王某的妻子一脚踹倒在公路上,一辆路过轿车来不及刹车,将王某妻子碾轧致死。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主观上讲,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虽然王某妻子是被轿车碰撞身亡,但是轿车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妻子被轧死的真正原因是张某将其踹倒,其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夫妇谩骂出租车司机,与乘坐出租车的张某没任何关系,但是张某酒后逞强斗狠,下车与王某夫妇争吵、厮打,继而把王某妻子踹倒在路上,被路过的轿车轧死,王某妻子之死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应该预见到在公路上与人发生吵闹、厮打会发生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案从主观上来看,张某应该意识到在公路上与人吵闹、厮打会发生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虽然张某对王某妻子实施殴打,但对其死亡结果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是一种故意行为。从客观上看,张某酒后在公路上与王某夫妇发生争吵、厮打,在争执过程中把王某妻子踹倒在公路上,致其被路过的轿车碾轧致死。虽然王某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轿车碾轧所致,但是其前提是张某把王某妻子踹倒在公路上,使轿车司机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将其轧死,这个前提也是导致王某妻子死亡的重要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轿车司机来说,这属于意外情况,司机只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张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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