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从此日开始计算。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年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案中,虽然张某称上个月才得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已于2010年3月当面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张某,只是张某当场拒绝签收。本案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1年,所以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孙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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