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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不清惹来繁杂身后事 教你如何立遗嘱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16
因未立遗嘱导致家庭成员争产反目的事时有耳闻,因所立遗嘱不明令家人对簿公堂的也有不少。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订立一份从内容到形式都合法有效的遗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两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两份遗嘱后立的有效

  一年前,金志国(化名)将妹妹金丽娟(化名)诉至法院,称父亲于2009年立下遗嘱,将他名下的4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红木家具、金银饰品等全部财产留给自己。庭审中,金丽娟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遗嘱。这份由王老太和金老先生共同署名的遗嘱订立于1995年,内容为膝下有一子一女,两老死后家里一切财产由女儿所得。金丽娟说,早在2004年父母就已将40万元拆迁款赠与自己。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和金老先生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其中金老先生先后订立两份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对40万元拆迁补偿款,法庭认为两位老人生前将该款划入金丽娟银行账户的行为,应视为已将此款赠与女儿,因此金老先生在后一份遗嘱中对该款的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款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去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鉴于红木家具、金银饰品及现金6000元是王老太和金老先生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分别继承上述遗产中金老先生和王老太所拥有的份额。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丁先生与妻子梁女士于2005年11月协议离婚。去年7月12日,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住宅、车辆、现金等财产交由两个女儿继承。不久,丁先生去世。

  去年9月,梁女士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与丁先生的母亲徐老太协商财产继承事宜,但未得到配合。随即,这一遗产继承纠纷以丁先生的两个女儿为原告,徐老太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徐老太提供了一份录像资料。录像中,丁先生在病床上口述了名下两处房产和一辆小汽车的处理意见:一处房产由两个女儿继承,另一处房产由两个女儿和母亲共同继承,小汽车由弟弟继承。

  法院认为,徐老太提供的录像资料可视为录音形式的遗嘱,暂且不论其真实性如何,即使真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录音形式的遗嘱也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梁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丁先生的相关财产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法官——

  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长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耿志成认为,公民订立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和要求立遗嘱才合法有效,遗嘱在法理上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生活中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况。对此,我国继承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但法律同时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袁玮 章伟聪)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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