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处彭正明、周波、潘健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律
审理此案的法官罗妮说,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彭正明、周波、潘健翔作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工具,并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共同犯罪中,彭正明、周波、潘健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且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均较好,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因此最终判决他们缓刑。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