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为拉客人来消费 歌厅包厢变嗨包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57
 几年前,彭正明、周波、潘健翔三人承包了一家KTV,为拉客人前来消费,他们将其中12个包厢改装成非法活动包厢,即吸毒人员通常所说的“嗨包”,作为客人吸食毒品的场所,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和相应服务。经查明,仅2009年2月3日至7月5日,该KTV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33场次,非法牟利85万余元。2009年7月,警方将周波当场抓获。案发后,彭正明、潘健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违法所得85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处彭正明、周波、潘健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律

  审理此案的法官罗妮说,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彭正明、周波、潘健翔作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工具,并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共同犯罪中,彭正明、周波、潘健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且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均较好,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因此最终判决他们缓刑。    (李军)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