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3月,吴先生开办了某科技公司,聘请赵先生管理公司。2007年4月1日,赵先生到公司工作后发现,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吴先生不但没给赵先生发工资,还向赵先生借钱用于公司经营。 为防意外,赵先生于2007年6月15日要求吴先生为其打了借条,说明吴先生欠其款项3万元并支付利息,另欠赵先生4月份工资2万元。之后,赵先生多次向吴先生索要无果,不得不离开公司,并于2007年12月以欠款为由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及拖欠的工资。 庭审中,吴先生同意偿还3万元欠款,但对于拖欠的工资,他认为应属于劳动争议,在本次民事诉讼中不应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两次欠款均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吴先生应当归还赵先生欠款3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并归还拖欠的工资2万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成立借款合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赵先生借钱给吴先生,吴先生给赵先生打下了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关系。吴先生不偿还欠款,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所以,法院判决吴先生应该把欠款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同时,吴先生拖欠的赵先生的工资,因其给赵先生打下了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欠款也属于按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午报记者 博雅) |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