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是山东省曲阜市一高校大学生,在校内的教学楼二楼上课,教室的南窗户外面就是教学楼门厅的顶面,窗户没安装防护网,于是常有同学跨过窗户在门厅顶面玩耍。有一次,齐某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在走到边缘时不慎失足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齐某腰部为5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 齐某起诉称,窗户没安防护网,门厅顶上没安防护栏,经常有学生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嬉闹,学校及老师从未劝阻或制止,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费43万余元60%的责任,共计26万元。而高校则认为,齐某受伤时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其对该危险行为应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公安局证明是意外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齐某提出的43万赔偿款20%的责任,赔偿齐某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学校未尽职责负次要责任 曲阜法院王庄法庭副庭长刘洪利庭后表示,在本案中,齐某只有17岁,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门厅顶面不是随意活动的地方,学校对这一现象没有及时发现、明确制止,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措施不力,故有一定过错。对齐某而言,门厅顶面不是学生随意活动的地方,教室窗户也不是想出入就出入的,将要成为成年人的齐某应该知道,在夜晚穿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的危险性,故存在主要过错。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晋森 冷西金) |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