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曲某,现年28岁,2008年3月1日到烟台某服装厂工作,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0年7月8日,她生育一女,因其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烟台市牟平区社保机构不给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无奈,曲某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其生育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事实,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单位支付曲某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并全额报销其生育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依据该文件,曲某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13条的规定主张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曲培涛) |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