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敖先生在一次大型车展上以比市场价低2万余元的价格订购一部参展跑车,但后来经销商说价格写错了,不肯供货,于是敖先生将车行、车行的股东、车展举办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车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2010年6月27日,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委托,在厦门承办“2010海峡西岸汽车博览会”。泰成汽车服务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参加了汽车博览会。同时,泰成集团公司也在博览会上举办其旗下经销品牌的配套促销活动。原告敖先生和妻子一同参观了汽车博览会。敖先生说,听说在车展上买车会有优惠,他就来到了别克的展区,与泰成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购买别克英朗时尚运动版汽车一台,车价152700元,付5000元作为定金。《汽车销售合同》上未加盖车行印章,仅由泰成汽车服务公司参展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泰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收款凭据》,此后,敖先生参加了泰成集团公司举办的购车后的其他优惠活动。 离开汽车博览会后,泰成汽车服务公司告知敖先生,别克英朗时尚运动版汽车的市场价为174300元,而非《汽车销售合同》上记载的152700元,由于员工的失误而提供了错误价格,从而要求调整《汽车销售合同》记载的车价,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敖先生遂将泰成汽车服务公司、泰成集团公司和展会承办单位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前两个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汽车流通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泰成汽车服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汽车销售合同》。 ■连线法官■ 特定场合买卖效力应予认定 思明区法院法官戴卫真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合同》是否成立。一般情况下,订立书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购车合同的成立应该有买方个人的签名和卖方车行的签章。 本案发生在一个特定的场合——展会,这是本案不可忽略的背景,原告在举办汽车博览会期间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在合同上签字的除了原告,还有作为参展商的被告泰成汽车服务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原告也依据《汽车销售合同》支付5000元定金。据常理,车展中,消费者与车行的现场工作人员达成的购车合同,应当视为与车行达成的购车合同,消费者也是本着对展会和车行的信赖,而在车行的展台进行交易。展会作为一个日常交易场所以外的场合,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也可能与车行的日常交易有所不同,车行没有及时加盖印章并不能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因此,应认定车行工作人员在合同上签字系职务行为。故《汽车销售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被告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敖先生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泰成集团公司虽在汽车博览会上举办配套优惠活动,但其非《汽车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原告要求其继续履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汽车流通协会仅系汽车博览会承办人,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戴卫真介绍说,生活中,卖方因为觉得价格太低而对合同反悔的情况并不少见,除了车展卖车,网购中也经常听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看中网上一款低价促销的商品,拍下并付款后,商家告知是价格标错,拒绝履行合同。我们注意到,这种反悔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场合,比如展会、网络“秒杀”等。 戴卫真认为,消费者基于对商家的信任,带着在特定场合下能够买到更优惠的产品的预期而与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有的已经着手履行合同,商家单方反悔不仅违反了合同法,也是对商业活动中诚信基石的一种玷污。订立合同意味着对各方的约束,这种约束来源于法律赋予合同的强制力,这也是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意义。“标错价格”不应当成为任意违反合同、任意破坏商业秩序的理由。(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戴卫真 陈静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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