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他人搭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搭乘人摔伤。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承担各项损失的50%,共计1.4万余元。 2009年1月2日,张昌许驾驶机动三轮车拉6头生猪从外地返家,何丛兴也乘坐该车。当车行驶到国道312线时,何丛兴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昌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丛兴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使用被告的机动三轮车,不收取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被告允许原告乘坐,就有义务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被告明知机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不能人货混装,仍同意原告乘坐,造成原告从车上摔下,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知道该车不能载人,更不能人货混装,但原告仍乘坐,致使自己从车上摔下,原告也有过错,且原告摔下也并非被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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