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调控房地产新政的发布以及一些城市实施细则的陆续出台,买房的人少了,租房的人多了。眼下,打工者、创业者不断涌进城市,租房价格持续上涨,面对飙涨的房租,承租者有权利拒绝吗?
案例一:单方调高房租。来自外地做五金电料小买卖的张女士承租了某市住户李某在市中心的50平方米的一居楼房,年租金为8000元,已连续租用多年。二人前不久还新签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谁料合同签订不久,房主李某突然找到张女士,提出拟将年租金改为1.3万元,不同意立即终止合同,马上迁出。
点评: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张女士面对出租人李某单方提高租金的毁约行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打隔断使租方使用面积缩水。从农村来某市经营水果摊的王女士等多人承租了某小区市场附近何某的楼房,每户每年5000元的租金。最近何某把其承租各户公用的前庭、阳台、厨房、储藏室,都打隔断租了出去。使王女士等租住者房屋使用面积大幅缩小,转不开身、站不下脚,生活极为不便,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承租者对此有看法,可出租人何某说,“我的房子我愿意咋租就咋租”。
点评: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王女士等租户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追究出租人何某的民事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举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何某的行政违法责任。
案例三:对出租房破损不修,待价而沽。在某公司打工的农民工齐某夫妇租住公司附近韩某闲置的老屋多年,房主韩某一直只管收租不管维修。现在租房不易,他看见别人出租房屋的租金都在往上涨,更不想修了,巴不得齐氏夫妇搬走。齐氏夫妇只能在这个顶棚、四壁脱落,门窗龇牙咧嘴,雨季屋顶漏水,冬季八面来风的房子中度日,多次请求韩某维修,韩某均以就这个条件,不住可以搬走予以回绝。
点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韩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出租房影响承租人齐某夫妇正常使用,齐某夫妇可按照约定,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四:提前收房。某市居民刘某前不久将一套闲置的平房以低价租给前来市里拾荒的淘金者宋某一家。租出后,房价上涨,刘某有心要调高房租,可房屋合同刚签不久自知亏理,于是他向宋某提出“孩子急于结婚”,眼下买不到可心的房子,要收回房屋作新房自用。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刘某可以提前解除与宋某的租赁合同,但如宋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数额,刘、宋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果,可诉求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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