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未过高考分数线的汤某找到她之前的老师艾某和李某,希望他们帮忙。同年8月,根据事先商议,汤某母亲将8万元“活动费”汇入李某儿子李昱的账户。此后,李昱帮汤某联系了西北大学某学院,汤某前往就读。为此,艾某和李某共为汤某支付了注册费等费用1.5万元。
2008年6月,汤某的母亲到学校看望女儿,发现是假冒的挂牌学校,遂将女儿领回。经与李昱等3人协商,汤某进行复读,艾某和李某又为汤某支付了有关费用1.4万余元。去年9月,汤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昱等3人返还收取的8万元。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令李昱返还汤某50650元,艾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约定违法没有法律效力
赫山区法院法官陈晓军说,本案中,原被告以金钱暗箱操作的方式促使汤某入学的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也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因此他们之间的有关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名被告获得的8万元“活动费”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扣除已给学校交的相关费用后,剩下的50650元由李昱返还。 (李军)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