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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义务赠与也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21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说起,周老太和孙子小谢签订了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送给孙子,但要求孙子照顾自己生活。2009年,小谢说要结婚,需要把房子重新装修,想要周老太暂时搬到敬老院去住一段时间,周老太没多想便同意了。到了2010年,周老太却发现,小谢不但没有装修,还把房子出租了。

无奈之下,周老太决定到法院起诉。起诉书上,周老太说自己体弱多病,所以经常住院,但小谢几乎从不来看望,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她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赠与合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老太居住在敬老院期间,小谢每月支付房屋出租收益800元,直至周老太搬回其房屋。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也可撤销

审理案件的法官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起案例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周老太将房屋赠与给了自己的孙子,但同时附以条件,要求孙子履行照顾她生活的义务。而小谢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照顾周老太的义务,因此周老太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林尧 尚法)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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