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跟随老乡到苏州的一家煤矿找到一份矿井工人的工作。他跟煤矿老板签的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先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每个月700元,转正后900元,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发工资。到第四个月发工资时,老板很为难地说还没来得及从银行取出来,改天吧。谁知这一句话就拖了一个月。到该发第五个月工资时,老板更为难了:“煤价跌了,这大热天的,煤也不好卖,这个月矿上发不起工资,先欠着,下个月一定准时发。”工人们有什么办法,还得下井,不干上个月的工资也拿不到,人生地不熟的,也就只能在这矿井干。接下来的三个月,老板不是有这样的为难之处就是有那样的为难之处,就是不发工资。周俊终于忍不住了,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解除周俊与矿方的劳动关系;(2)矿方一次性支付五个月以来拖欠周俊的工资共计4500元,并支付周俊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12,375元。
分析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只要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有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主要是因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确实发不起工资,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因为不想支付工资,一拖再拖,拖得劳动者都懒得去要或因为各种原因没法讨工资,最后单位成了唯一的赢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法律快车)
来源: 中工网-中国妇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