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五保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对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孤寡的公民,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李某一直享受“五保户”待遇,且未与集体组织签订扶养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将“五保”费用扣除以后,小李才能依法继承李某的遗产。(张静)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