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K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越野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5800元,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险别,保险期间从2010年4月开始一年。2010年10月,K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行驶时,因王某驾驶的大货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多车相撞,致使K公司的越野汽车和多辆汽车燃烧报废。经高速公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K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偿,K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锦江法院。
原告K公司认为,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后,原告将会积极向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被告向该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损失,该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担。
(贺晓琼)
■连线法官■
K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K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燃烧全损。虽然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K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K公司在未取得事故责任人及保险人的赔偿情况下,依据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现K公司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已折旧金额216666元,因K公司购买的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的金额为225800元,该主张赔偿的折旧金额未超过保险范围,且保险公司也对其金额予以确认,故应予以支持。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