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帮别人做了两根汽车保险杠模具,结果却给自己招致刑罚。想到一时贪心带来的麻烦,王春发懊悔不已。被追诉时他十分不解:“帮忙仿制保险杠模具,咋就犯了罪呢?”
2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依据刚刚出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王春发提起公诉。
浙江台州人王春发今年37岁,平时在家务农,闲暇时学会了一套做机械模具的好手艺,很快便声名在外,业务拓展到江苏常州一带。2008年6月,王春发的一个客户王帮平来到王春发的家中,告知王春发自己在做仿制现代汽车配件的生意,想付酬请王春发代为仿制一副现代伊兰特汽车前、后保险杠的模具,王春发答应加工。随后,王春发按照王帮平提供的现代伊兰特汽车前、后保险杠的样品,开始制作模具。5个月后,王春发顺利交工,除没有把现代伊兰特汽车专用的商标刻在模具上外,其他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王帮平提供的样品几乎一样。王帮平付款后,委托他人在模具上刻上商标并将模具交由耿忠(已判刑)成批加工仿制,至案发时累计假冒现代伊兰特汽车前保险杠1680根、后保险杠539根,共计货值金额为13.8万余元人民币。2011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王帮平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时,发现了王春发帮助王帮平仿制保险杠模具的行为,认定其行为系共犯,遂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追加起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王帮平为牟取暴利,利用仿制的带现代伊兰特汽车注册商标的模具,生产前后保险杠2000余根,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而王春发虽然没有直接在代为仿制的模具上刻制现代伊兰特汽车注册商标,但其明知王帮平请自己仿制保险杠模具是为了继续生产带有现代伊兰特汽车注册商标的假冒保险杠。因此,王春发的行为显然属于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机械设备的帮助行为。2004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明确这种为他人假冒商品提供机械设备的辅助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共犯。但这一情况在今年1月开始发生了变化。根据201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王春发以牟利为目的,为王帮平制造假冒的现代伊兰特汽车前、后保险杠模具,属于该解释规定的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机械设备的规定,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的情形。(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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