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食品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食品销售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 (李积国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