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和佳佳是朋友。2010年“五一”假期,二人在一家公司兼职做礼仪。有一天,芳芳由于工作需要,就把随身的手机和相机交给了佳佳,并嘱托她:“帮我看好啊。”佳佳答应了。没想到,事后佳佳告诉芳芳,东西不小心丢了。芳芳多次找佳佳要求赔偿,没有结果,便将佳佳告上了法院。好心帮人看东西却落得个被起诉的下场,让佳佳觉得很委屈。当时丢失的,不仅是芳芳的手机和相机,她的手机也一起丢了。她也是受害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佳佳一次性赔偿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是否赔偿要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后说,当芳芳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给佳佳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佳佳有没有重大过失,要看佳佳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佳佳的物品也丢失,说明她自身就存在过失过错,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刘瑶 叶凡 南南)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