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惠民持宝鸡至乌鲁木齐的火车票在宝鸡进站上车安检时,神色紧张浑身发抖,为了逃避安检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随身携带的一大包和一小包毒品扔在进站口设置的防爆桶处,恰逢被旅客郑某某发现并捡走一小包。
被告人惠民安检后又趁机将扔掉的一大包毒品取走后,携带行李进入二楼候车室候车,当旅客郑某某发现捡起的一小包可疑物是毒品时,当即向执勤的公安人员报案。
被告人惠民在二楼候车室候车时,发现公安人员向他走来,遂将携带的一大包毒品再次扔进旁边的垃圾箱内,被告人惠民进站上车携带毒品的行为被工作人员和旅客发现并被监控录像所记载,被告人惠民被抓获后追缴两包毒品共计69.1克,经鉴定小包毒品19.7克检出海洛因,大包毒品4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惠民归案后在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
■法律释明■
被告人惠民明知是毒品而利用列车予以运输,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应予以惩罚。惠民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惠民因携带毒品而浑身发抖,说明他做贼心虚,在其进站安检时他将毒品抛至一边,企图逃避检查蒙混过关,当他的人身和行李通过安检时,他又趁机将抛弃的毒品捡起携带后进站候车,证明惠民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非常明显。惠民归案后在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说明他的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王庆和 李志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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