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买卖杨树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承包山林中的杨树转让给刘某,总款为1.7万元,刘某给李某出具树木款1.7万元的欠条一份。由于李某未能办妥采伐许可证,该合同未能履行。后单某声称有关系,只要交上买树款,便能办妥采伐手续。刘某于2008年7月1日将买树款1.7万元交给单某,单某给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刘某于2008年4月10日同李某所签合同及出具的1.7万元欠条于2008年7月1日终止,此事由我负责协调处理,单某收款。”单某最终也未能办妥采伐许可证。刘某多次向单某索要交付的款项,刘某拒不归还,刘某遂将单某诉至枣庄市山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办成受托事务,理应将其收到的钱款返还给委托人。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将会使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因此获得利益,这种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上述钱款。(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