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委托事务未办成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35
2008年4月1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买卖杨树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承包山林中的杨树转让给刘某,总款为1.7万元,刘某给李某出具树木款1.7万元的欠条一份。由于李某未能办妥采伐许可证,该合同未能履行。后单某声称有关系,只要交上买树款,便能办妥采伐手续。刘某于2008年7月1日将买树款1.7万元交给单某,单某给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刘某于2008年4月10日同李某所签合同及出具的1.7万元欠条于2008年7月1日终止,此事由我负责协调处理,单某收款。”单某最终也未能办妥采伐许可证。刘某多次向单某索要交付的款项,刘某拒不归还,刘某遂将单某诉至枣庄市山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办成受托事务,理应将其收到的钱款返还给委托人。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将会使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因此获得利益,这种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上述钱款。(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