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但“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与无偿帮工有本质区别。刘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以提供照顾和便利的义务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因此,刘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高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