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郭某于2010年11月13日中止妊娠,其中止妊娠时间距黄某起诉时不足6个月,且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黄某离婚请求的条件,因此,黄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但本案系在受理后方查明上述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经阐明相关法律规定,4月26日,黄某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王素洁 邱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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