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权,必须返还财物
案例
肖萍是半年前触网的,在淘宝网开了一家小店。由于她坚持信誉至上、质量第一的经营方式,其信用评价很快达到了5颗星。2011年1月7日,肖萍突然发现一个叫“荒原寻梦”的买家,给了自己第一个差评。自己并无不妥,怎么会有如此评价,是不是对方搞错了?带着疑问,肖萍联系了对方。但对方不愿多说什么,只提出如能赔偿200元,可马上删除或改为好评。为忍气生财,肖萍照办了。但没过几天,肖萍再次遭遇同样情况,顿觉委曲求全将是一个无底洞,遂要求与对方解除交易。
点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网上碰瓷”索要财物的行为,不仅自始对卖家没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将已经获得的财物返还给卖家,而且如果卖家因恶意差评信用受损,便已构成民事侵权,卖家可以请求侵权人删除恶意评价并赔偿相应损失。
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姚红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后,因信誉高,质量好,生意日益红火。2011年元月19日,姚红在卖出5件总价格才18元的小商品后,突然得到了5个差评。感到非常奇怪的她赶紧与买主“孤独大鸟”联系,以期问个究竟,并表示如对产品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可对方一直含糊其辞,不给姚红任何明确的说法,在姚红一再追问之下,对方干脆置之不理了。几天后,姚红从朋友处偶然得知,这一切均来自在同城开同类网店的肖斌。原来,肖斌出于妒忌,有意通过差评,来对肖虹实施诋毁。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之对照,肖斌出于妒忌,恶意通过差评,诋毁、贬低姚红商业信誉,损害姚红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按该法第二十条担责:“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敲诈勒索,得负刑事责任
案例
2011年2月7日,所开网店的信用评价已达5颗星的严霞突然收到署名为“职业打假人”的一则差评。经联系对方,对方倒也直截了当,只要给上500元,便立刻删除差评,甚至可以将差评改为好评,没有什么其它可谈的。严霞猜想自己遇上了职业差评师,便不予理会。可此后接连5天,严霞每天都要收到几条差评,“职业打假人”的要价也增到了3000元,且明确说明这是“一口价”,否则,还有严霞好看,直到严霞关店为止。严霞见对方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遂向警方报了案。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对敲诈勒索追究刑责的起点为一至三千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则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职业打假人”要挟严霞,强索财物,金额达3000元且属多次,已构成该罪。(颜梅生)
来源: 中工网-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