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诉称,其与黎某为结婚购置了楼房一套,大部分购房款均由其支付,且双方约定该楼房为双方共有,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否为了结婚,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