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调查发现,张某生前承揽多个企业柳篮缝里子加工活,该工艺品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工作场地也不固定,有时在公司做,有时带回家做;与用工单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经过慎重分析,仲裁委最终合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经济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中一个法律要件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本案中,张某所从事的加工活,用人单位不固定,哪家有活就到哪家干,不具有惟一性。张某是碰巧正在为被诉公司干活时发生交通意外的。被诉公司对张某不进行考勤等日常劳动管理,只负责技术指导及验货,然后当时或隔段时间再根据加工数量、质量,付给加工费。双方事实上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仲裁委予以调解,让被诉公司给予申诉方适当经济补偿,并制作调解书。(刘乃元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