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按上述规定判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员工关女士支付北京一科技公司4000欧元培训费及16000元的机票款。
公司:约定服务期限 送员工出国培训
2009年3月,关女士与北京一科技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公司为关女士提供三个月以上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关女士应当为公司服务满五年,未完成服务期的,必须交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培训费用的总和。
2009年6月,科技公司决定从德国一公司引进一套技术设备,并派关女士赴德国参加为期三个月的技术培训。为此科技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了5000欧元培训费,并花费2万元人民币为关女士购买了赴德国的机票,同时还给了关女士2000欧元出差补助。
关女士到德国后,除参加技术培训外,还利用休息时间游览了欧洲风景名胜,并对德国公司相关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资进行了了解,结论是自己的能力很高,但和德国员工工资相比却太低。
员工:要求加薪遭拒 提前4年离职
关女士回国后,向公司申请要求增加工资,公司答复,公司刚引进设备投入很大资金紧张,待效益提高后再考虑。
2010年9月,背着公司已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关女士以公司在她去德国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科技公司挽留无效后,要求关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包括5000欧元的培训费及2万元人民币交通费的违约金。遭拒后,科技公司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关女士收到申诉书后,向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仲裁裁决后,关女士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法院:员工违约 应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员工去国外出差超过一个月的,领取出差补助,出差补助中包括当月工资。关女士月工资3000元,其出国前从公司领取2000欧元出差补助,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元,已超过关女士培训期间应得的三个月工资9000元,现关女士诉科技公司未支付培训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培训后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科技公司为关女士赴德国技术培训支付了5000欧元技术培训费和2万元人民币的机票款,上述费用均因培训而产生,关女士是直接受益人。关女士违反双方约定的五年服务期提前辞职,应当向科技公司支付包括培训费和交通费的违约金。但考虑到关女士在培训后已经在科技公司工作满一年,因此关女士仅应就她未服务的四年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关女士向科技公司支付4000欧元培训费及16000元的机票款。同时法院还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关女士本人主动提出,科技公司无过为由,驳回了关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午报记者 李一然)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