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我所施新沛律师再次当.. 10-12
无畏酷暑送法,利用周.. 08-24
周末送法下乡,助力大.. 06-21
周末送法,湘州律师事.. 06-19
我所到保靖县开展精准.. 05-27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莅.. 05-22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买房被前夫搅黄 开发商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85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雪竹)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法院对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

  2008年4月10日,张某与成都一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了房号,向被告交纳定金2万元。4月19日,张某的前夫冒用原告的签名,向被告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更名为其前夫名字,当天其前夫即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其前夫未能按约支付房款,随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他人。2009年11月,张某向被告发函要求解决房屋预售纠纷未果,遂于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房预售中收取2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据,双方即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案中第三人虽为张某的前夫,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的前夫与被告签订的《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事前得到张某的授权,事后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张某前夫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原告在一年多后才发函要求被告解决房屋预售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有一定过错,但总体是由于第三人张某前夫弄虚作假导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应返还张某,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