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张某与成都一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并确定了房号,向被告交纳定金2万元。4月19日,张某的前夫冒用原告的签名,向被告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更名为其前夫名字,当天其前夫即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其前夫未能按约支付房款,随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他人。2009年11月,张某向被告发函要求解决房屋预售纠纷未果,遂于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房预售中收取2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据,双方即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案中第三人虽为张某的前夫,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的前夫与被告签订的《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事前得到张某的授权,事后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张某前夫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原告在一年多后才发函要求被告解决房屋预售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有一定过错,但总体是由于第三人张某前夫弄虚作假导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应返还张某,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