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我所施新沛律师再次当.. 10-12
无畏酷暑送法,利用周.. 08-24
周末送法下乡,助力大.. 06-21
周末送法,湘州律师事.. 06-19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开发商不履行“免费入学”承诺担责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19

   方圆

  2011年1月,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售楼广告中称,购买其所建小区内的房屋,业主子女可以“不出社区,轻松读完小学,且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许茜因工作较忙儿子即将上小学,自己不方便照顾,觉得该条件对其非常有利,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后却发现小区内的小学系民办,不仅不能免费反而必须按照民办学校的更高收费标准缴费。许茜要求公司承担该费用,却被拒绝。理由是其先前的说法只是广告,而房屋销售合同中并无有关子女入学的约定。

  实际上,公司必须就其承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上述“相关设施”,并不单纯是指会所、健身设施、绿化面积等有形的附属物,还应包括广告中承诺的有关服务。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孩子免费就读小学的承诺,系其明确的自我添加义务,该承诺自然应视为“要约”。而且,子女的教育历来是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该条件对于业主是否购房、是否接受该房价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允诺业主孩子免费就读小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鉴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房地产公司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其必须赔偿小孩入校读书的费用。

来源: 正义网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