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
2011年1月,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售楼广告中称,购买其所建小区内的房屋,业主子女可以“不出社区,轻松读完小学,且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许茜因工作较忙儿子即将上小学,自己不方便照顾,觉得该条件对其非常有利,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后却发现小区内的小学系民办,不仅不能免费反而必须按照民办学校的更高收费标准缴费。许茜要求公司承担该费用,却被拒绝。理由是其先前的说法只是广告,而房屋销售合同中并无有关子女入学的约定。
实际上,公司必须就其承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上述“相关设施”,并不单纯是指会所、健身设施、绿化面积等有形的附属物,还应包括广告中承诺的有关服务。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孩子免费就读小学的承诺,系其明确的自我添加义务,该承诺自然应视为“要约”。而且,子女的教育历来是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该条件对于业主是否购房、是否接受该房价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允诺业主孩子免费就读小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鉴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房地产公司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其必须赔偿小孩入校读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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