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第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 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仅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高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