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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仅仅双方同意还不行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66
2009年6月,许某应聘到某渔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许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渔业公司未就许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批,对此,渔业公司称,许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的,而且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无异议,因此无需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依法向渔业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评析: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第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 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仅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高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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