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的闽南地区,中秋博饼本是闽南人的喜庆民俗,但29岁的阿锋却将博饼“博”上了法庭。
阿锋称,在2010年厦门某知名社区网站举办的博饼大赛中,按既定规则他当时已成功博得“状元王中王”,却因主办方临时变更规则,致使他失去王中王大奖——一辆价值10万元的别克轿车。为此,阿锋将主办方告上法庭,请求法官裁决“我才是王中王”,并索赔奖品金额10万元。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锋的诉求。
阿锋起诉说,在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本案被告举办了“2010年第四届中秋千人博饼嘉年华”活动,活动打出了很诱人的广告,说如果谁获得了“状元王中王”,那么就可以开走一部价值约10万元的别克轿车。他先参加了被告网站的线下博饼,“过五关斩六将”才顺利晋级,与其他9个人最终取得第三轮“状元王中王”终局总决赛资格。
他说,到了总决赛,10分钟内,一桌10人都没博出“状元”所要求的点数,按规定要进入最后一圈次博大小环节。阿锋说,在最后一个圈次,他是第一个开始博,并博出“三红”,这是最后一圈次中最大的也是最早博出的,过了一些时候,另一个参赛选手小陈也博出相同的“三红”。于是,在最后一个圈次中阿锋和小陈博出的点数最高,于是,主持人宣布阿锋和小陈的点数相同,要求阿锋和小陈再进行“状元王中王”终局PK,全场一片沸腾,巅峰对决开始,小陈的点数最终战胜阿锋,获得“状元王中王”。
阿锋回去后一想,发觉不对,翻看该网站事先公布的《博饼规则说明》,总决赛如果在基本时间即10分钟内未能产生状元,完整圈次后,开始最后一圈博大小。规则说,最后一圈博大小先博到者为大。也就是说,虽然他和小陈都博到“三红”,但是他先博到“三红”,根本不需要再跟小陈决赛。但主持人在未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进行最终PK,则完全违反了博饼规则。阿锋说,当时在现场热烈的气氛下,他也很激动,接受主持人的要求进行了最终PK,那是他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对博饼规则的重大误解。更重要的是,被告临场篡改博饼规则,又未就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向他进行明确的告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阿锋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0年第四届中秋千人博饼嘉年华”活动中的最终“状元王中王”PK环节,确认他是“状元王中王”得主。
对于阿锋的起诉,被告网站却认为,在活动进行过程中,被告作为主办方,根据现场观众以及同桌参与选手的建议,对比赛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并明确对现场所有人员公布,而原告是明知原来的规则并且也应当理解主持人宣布的变更后的规则,如果对规则调整有异议的话,当时就应当提出拒绝接受调整,并且要求以原规则完成整场活动,但是原告对规则的调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用各种行动表示其接受规则的调整并完成了整场活动,而最终因为运气原因,其输给了本案第三人,未成为本次博饼活动的状元王中王。并不是像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主持人在不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径行要求PK”。
“状元王中王”得主小陈是作为第三人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小陈说,整个过程实际上两次变更了规则,阿锋遇到的是比大小规则的变更,她遇到的是10分钟博状元规则的变更。因为按规定,“在10分钟时间到并且完成完整圈次后”才进入博大小环节,虽然到了10分钟,但是当时包括她在内还有五六个人没轮到,主持人宣布进入博大小环节,她和其他人也就没有继续再博,如果继续博的话,说不定包括她在内的某个人就会博到状元,也就根本没有之后博大小的环节。所以大家同意就可以更改规则,这就是博饼的习惯做法,阿锋也是同意进行PK的。
变更规则构成新要约原告的行为构成承诺
郑金雄
本案主审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章水仙认为,被告网站已经在该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了本次活动的所有游戏规则,阿锋在起诉状中也确认其参与了上述活动,并且依规则取得了线下博饼资格,获得线下博饼的入场券以及书面的《博饼规则说明》。在本次博饼活动第三轮博状元王中王的阶段,按照书面规则规定,必须“在十分钟时间到并且完成完整圈次后”,才进入下一轮的博大小,而主持人也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十分钟时间一到尚未完成完整圈次后,就停止了该轮博状元王中王的环节,直接进入了下一轮博大小,事实上这个环节已经构成了对规则的变更,所有在场参与人员都没有表示异议,也同意了主持人对此环节的变更。
章水仙介绍说,在进行博大小的环节,在没有确定任何规则的情况下,直接由阿锋博了第一把,那么显然,如果继续适用“先博到者为大”这一规则,显然对排位在后的参与者不公平。而主持人在两个“三红”产生后,就立即进行协商,并宣布两人进入PK环节,该规则的变更符合公平原则。而在此时,阿锋没有对此规则变更表示任何反对,并用一系列行动表示其完全接受规则的变更并且配合完成整场博饼活动,并最终产生小陈作为状元王中王。根据以上情况,足以认定主持人现场对规则进行的调整,这些足以认定阿锋完全同意主持人对规则进行的调整,因此驳回阿锋的诉求。
章水仙认为,本案是一个射幸合同,根据合同法理论,在本案中,被告对规则的变更构成新的要约,而阿锋用积极的行动配合被告实施了变更后的规则,事实上已经明确对规则变更表示同意,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对原告产生了法律拘束力。而阿锋在本案中又反悔要求适用未变更前的规则,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民俗与法律之间
郑金雄
在闽南地区,博饼活动大受欢迎。当骰子在大瓷碗里落下,发出叮叮当当的清脆响声,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游戏,那种其乐融融的感觉总是特别温馨。很多外乡人来厦门,都会被这种带有浓厚节日色彩的风俗所打动。
厦门民俗专家、闽南文化研究会会长彭一万先生说,有一句闽南话说:博饼的游戏规则用口头喊一喊就行了。博饼本身就只是游戏,没有太正规的规章制度,很多都是约定俗成的,游戏时喊一喊规则,如果没人反对,就按这样的规则进行,如果中途要改规则,再喊一喊,如果还是没人反对,规则就改了。
“民俗”术语是1846年由英国民俗学家威廉·汤姆斯首创使用,意思是“民众的知识”或“民间的智慧”,概指民间风俗现象。
众所周知,民俗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是一种本地、本民族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形成并世代相传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说,民俗是传统加于社会成员的一种标准化行为方式,这种标准化行为方式反映了民俗与法律的共性——集体意志的体现,这也可以看出民俗对法律的形成有一定的基础和影响:民俗既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同时对法律的形成又有“本土资源”的源泉和素材作用。因此,这个法理与法官用来断案的合同法理论出现了契合,民俗与法律在这一问题上是相通的。
回到本案,如果纠纷双方在走上法庭前,先尊重民俗,减少商业色彩,抱着一颗参与游戏的心来举办活动、参与活动,不要把博饼变成“赌”饼,回归到小奖怡情上来,把民俗活动还给民俗,也许就无需对簿公堂,更不会给原本和谐的民俗活动掺上杂音。
博 饼
■背景知识■
博饼,原本是厦门人几百年来独有的中秋传统活动,是一种独特的月饼文化,在近几年逐渐扩散到福建各地。对于博饼活动的来源,流传最广的说法是,郑成功在厦门驻兵期间,每逢中秋佳节,官兵们的思乡之情甚浓,郑成功让一位部将设计出一套掷骰子赢月饼的游戏,让全体官兵在凉爽的中秋之夜欢快一博。根据掷出骰子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按照各级科举头衔,每桌设有“状元”一个,“对堂”(榜眼)两个,“三红”(探花)四个,“四进”(进士)八个,“二举”(举人)十六个,“一秀”(秀才)三十二个,一桌人按顺序掷骰子,博出此种骰子组合者,就可取走相应的奖品。
现代的博饼活动中,作为奖品的月饼已经被各色奖品等所取代。而且,这个热闹的民俗活动已经被许多精明的商家看中,作为购物消费的奖励措施,奖品档次也不断提高,于是就有了本案中许多人博饼争夺“状元王中王”——一辆轿车的故事。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