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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钟点工系上法律“安全带”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66
邵文龙 朱燕佳

  钟点工在提供清洁服务时竟意外坠楼身亡,究竟谁该为钟点工之死承担赔偿责任?是用工方还是家政服务中心,抑或是死者自己?一起谁都不愿看到的意外,让这三方产生纠葛并最终对簿公堂。经过上海两级法院的审理,死者家属最终获赔34万余元。

  2010年3月19日中午,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老王夫妇像往常一样在家里忙碌着,只听“砰”的一声,屋外传来重物坠地的声音。出门查看,竟是夫妇俩雇佣来家中打扫卫生的顾秋萍在擦拭窗户时从二楼摔了下去。他们见顾秋萍已经失去了知觉,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可惜当警方及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时,顾秋萍已气绝身亡。

  亲人的离世顿时让顾秋萍的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顾家将老王夫妇与菁英家政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能还逝者一个公道。他们认为,顾秋萍作为老王夫妇的雇员,是在为王家干活时摔死的,二人应承担责任;菁英家政中心作为家政服务机构,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未对顾秋萍进行必要的培训及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

  被告老王夫妇虽然同情顾家的遭遇,却不同意顾家的诉请,并提出三点理由:一、顾秋萍平时为多个家庭提供清洁服务,其与用工方之间没有明显固定、相对持久的用工关系。在清洁过程中,顾秋萍依靠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不受用工方的指挥、支配,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菁英家政中心派遣顾秋萍前来工作,并且每半年向老王夫妇收取管理费,其对顾秋萍具有管理、培训的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三、顾秋萍坠楼死亡是其未注意安全导致的,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另一被告菁英家政中心则辩称,菁英家政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为雇佣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不包含对家政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且事故发生处为二楼,并非高危的高空作业。菁英家政中心并没有直接雇佣顾秋萍,与顾秋萍既没有劳动关系,也非劳务派遣关系,只是介绍顾秋萍去试工。事故当天,其与顾秋萍的中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条鲜活的生命陨落,不禁令人扼腕叹息,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更为棘手,那就是由谁来为这次的意外买单?经过仔细梳理证据和现场勘查走访,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2009年5月13日,顾秋萍持菁英家政中心的介绍信至王家为其提供家庭清洁服务。双方约定服务方式为每周两次、每次3至4小时,服务报酬为每次40元,按次结算等。2010年3月19日中午12时许,顾秋萍在二楼东侧卧室内踩上凳子、擦拭玻璃窗期间,不慎坠落至底楼花坛边不治死亡。之后王家给付死者家属5000元。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诉讼至法院。

  法院认为,顾秋萍在完成工作中并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承揽关系;因顾秋萍生前系老王夫妇雇佣的提供家庭清洁劳务的钟点工,在雇佣工作地点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坠楼摔死,所以作为雇佣方的老王夫妇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菁英家政中心作为非赢利性的家政服务机构,只负责介绍客源,并不参与家政服务的全程管理,其与顾秋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夫妇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4万余元。近日,这一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一手防范 一手监管

  与传统的保姆不同,钟点工并不是一种稳定的雇佣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若发生了重大伤残或死亡事故,不但协商解决的难度大,而且后期的赔偿费用往往难以落实,因此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故而,一旦发生意外,常会使雇主和雇员两方都陷入困境。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主审法官建议:

  钟点工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注意挑选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切勿贪图便宜,上了“黑中介”的当,反而因小失大;在订约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留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尤其要对权利义务及意外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作为雇主,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家政服务保险来化解风险。据了解,上海市自2004年7月1日起已推出商业保险性质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在暂无此项服务的地区,雇主也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为钟点工购买其他替代的商业保险,既可减轻雇主因意外发生后的赔付负担,也多了一份对钟点工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

  对于钟点工行业的管理,政府监管应跟进到位,例如提高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不断完善规范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厘清雇佣法律关系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邵文龙 朱燕佳

  ■深度解读

  钟点工在为现代家庭带去服务和便利的同时,这一群体的维权难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钟点工在劳动过程中意外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法官经过认真调研后认为,具体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区别较大,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差异。因此,不能机械地一概而论,而是应区别情况看待。

  目前来看,钟点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中介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用工单位或家庭。这种钟点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报酬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给钟点工。钟点工的权利义务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另一类钟点工由家政中介介绍到用工者处工作,多发生在家政服务领域,用工者一般为家庭及个人。钟点工与用工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与家政服务中介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三者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前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家政服务合同项下雇主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为钟点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以及在面临危险时进行必要的提醒。

  另一方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钟点工自身也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根据工作环境对风险进行合理的防范和注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服务中介依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为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或无业人员就业而设置,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并居间介绍,并没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培训的义务,并且目前也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培训;营利性家政服务中介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居间方从事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经营行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负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的义务。未尽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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