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在诉状中称,楼上的吴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私自进行改造,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内增建了7个卫生间,在房屋外墙面擅自搭建排水、排污管道,并将改造后的房子用作家庭旅馆出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产权人、使用人,有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但其擅自改建的行为已造成他人损害,事实清楚。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对卫生设施进行修复,停止对朱女士的侵害。对朱女士要求拆除吴先生私自搭建的卫生设施的请求,法院认为,如果吴先生在整改修复期内消除了漏水问题,法院就不再支持;如果吴先生在整改修复期内漏水侵权的事实继续存在,那么,吴先生应对增设的卫生设施予以拆除,以排除漏水妨害。
■律师解读
直接要求拆除也不合理
对于这样的结果,朱女士基本接受,不过,还是心存疑惑。为啥吴先生私自搭建的卫生设施就不能判决直接拆除呢?
对此,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车慧强指出,我国实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套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吴先生有权对自己的房子合法使用及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当然,前提是不得侵害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吴先生整改房子后,可以不影响朱女士,那么,一定要拆掉他增设的卫生设施也是不对的。反之,如果整改后,吴先生增设卫生间的行为还是会影响到朱女士,那么,吴先生再不拆除增设的卫生设施,就是他的不对了。”车律师说。
(杨茜 海薇)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