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为使违规建筑不受查处,业主李某找到某执法大队的亲戚张某帮忙,张某便向李某索要五万元,之后将情况告之队长何某,并将五万元送给了队长何某。
分歧意见:本案何某收受5万元,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对张某如何定罪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亲戚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为此接受了好处费,构成受贿罪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行受贿双方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代亲戚向何某送财物,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介绍贿赂罪。很显然,“介绍贿赂”,是指介绍贿赂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接受贿赂的情形,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的情形。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一方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本案行为人虽然也是处于一种“中介”地位,与介绍贿赂很相似,但张某向亲戚索贿,并借此讨好上级何某,在客观上只是帮助行贿一方,且其并未非仅起介绍作用,而是存在索贿情节。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张某作为执法人员,其行为属于“索取请托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至于何某将所索取的财物分给队长何某,并不影响其受贿的性质。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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