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下午2时,轿车司机周某驾车从同安区安溪路口加油站内驶出,进入机动车道撞上靠着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老庄。老庄倒在了血泊中,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司机周某未让车道内的直行车辆先行,应负主要责任。
不久后,老庄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周某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事故损失的70%,即49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所持驾照没有年检资料,属于无证驾驶,依法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照过期未年审或未换证的,超过一年才会被吊销,而周某的驾照仅超过10天未年检,因此不是无证驾驶。所以周某所持驾照在有效期内,尽管超过了年审日期,但逾期不足一年,未被吊销,仍然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向原告支付12万元;而肇事司机周某应承担4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原来,周某的肇事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所以周某在被法院判决支付41万余元赔偿后,向这家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可商业保险公司同样认为,周某属无证驾驶,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赔,周某又说没钱赔。无奈之下,受害者老庄的家属再次来到同安区法院,向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法院能让保险公司支付这笔赔偿。
由于一审判决中已经确定了周某驾照未年审并不属于无证驾驶,若因为同样的理由,让周某再一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不仅手续烦琐,还得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因此,执行局对这家商业保险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冻结该公司账户48万余元,请保险公司协助周某执行法院判决,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履行赔付义务。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顺利取得赔偿。
■连线法官■
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
同安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许瑞敏说,驾驶证超过规定期限未年检与无证驾驶不能画上等号。
“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所以,如果在年检到期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许瑞敏说,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依照本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在其证件被吊销前不能认定其为无驾驶资格,周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显然,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许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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