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在本案中,孙老汉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孙老汉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孙老汉夫妇的儿子小孙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孙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王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