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我所施新沛律师再次当.. 10-12
无畏酷暑送法,利用周.. 08-24
周末送法下乡,助力大.. 06-21
周末送法,湘州律师事.. 06-19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保险免责条款未提前告知应属无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58
 刘先生受伤后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等级为由拒绝理赔,而此前刘先生根本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日前,顺义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索赔请求。

  刘先生起诉称,其雇主在人保顺义支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刘先生工作时左脚跟粉碎性骨折,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后者以伤残等级未达7级为由拒绝赔偿伤残赔偿金。而刘先生称,人保顺义支公司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告知其保险条款的内容,更未告知责任免除的内容。刘先生的说法得到保险中介人的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姗妮)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