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小明今年只有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明打伤小丽的行为是由王某教唆所致,所以王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此时小明只是充当了王某侵权的工具。(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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