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徐某进入济南某商场工作。自2001年起,因该商场效益不好,徐某听从安排在家待岗。2009年9月14日,该商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徐某到单位上岗,逾期按旷工处理。该特快专递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是收件人被退回。2009年11月5日,该商场刊登公告,要求徐某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上岗,逾期按旷工处理。但徐某仍未回单位上班,2010年1月初,该商场以徐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10年1月11日,该商场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该商场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2010年2月3日,该商场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2010年7月9日,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待岗期间,该商场先以特快专递方式后以登报公告方式,两次向徐某发出上岗通知。虽然特快专递并未实际送达,但是徐某在待岗期间住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该商场,徐某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可以认为该商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通知义务,报纸公告应当视为送达,徐某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到该商场报到。徐某在该商场发出上岗通知后未能按时到该商场报到,其行为构成旷工,该商场依据规章制度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徐某要求该商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徐某一直未到该商场上岗工作,不符合支付工资的条件,而且徐某的该项请求也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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