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本案中,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互负如实陈述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都将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体现在本案中,李某因未对单位如实陈述其个人简历,并因此引致双方纠纷的发生,不得不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丧失了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