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职工拒办交接 公司索赔五万元
小黄大学毕业即到本公司研究院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底。2009年5月16日,小黄提出辞职,与公司确认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公司发现小黄欲调入的新单位与其有竞争关系。因小黄拒不交出公司所有的两份重要图书资料,致使工作交接手续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为追究小黄的责任,公司向他提出5.3万元违约金赔偿要求。小黄不同意这项索赔,公司即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小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小黄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小黄应当归还公司的图书资料,但判决他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公司提出上诉,也未改变这个判决结果。
争议二:公司扣档不转 职工索赔医药费
小黄按判决将图书邮寄给公司不久便生了病,个人支付各项医药费用1万多元。而此时,因他的档案未转至新的单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故不能享受社保报销医药费待遇。
“这是公司故意扣压我的档案造成的,应由它对我进行赔偿。”小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其人事档案按规定移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赔偿因未按规定移转档案给他造成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
仲裁不予受理,小黄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为他转移档案,并赔偿包括1万元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未转移档案带来的工资、社保待遇等损失3万元。公司辩称:小黄不签字、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是导致其档案滞留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黄应自负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与公司已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虽双方存在异议,但不影响小黄档案的转移,档案转移也不需要等待相关争议终局判决结果。因此,该公司拒绝移转档案的行为不妥。鉴于小黄已经停止公司的工作,故其要求按在本公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保险金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小黄实际受到的损失,判决其将小黄的档案转移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保所,酌情赔偿小黄因未及时移转档案造成的社会保险损失5000元。
说法:存争议不影响转档单位迟延需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舍不得劳动者离开,或是因为惩罚劳动者,故意卡住劳动者的档案不办理转移,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不能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赔偿时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朝阳区法院孙铭溪法官介绍,本案首先应确定的是公司对于小黄档案未转出是否存在过错。争议中,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仍存在劳动争议,在违约金和交接工作争议未解决时,档案未转出的责任不在公司。事实上,依据上述政策法规,这些争议的存在并不影响小黄档案的转移。
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依法担负有劳动者保险、档案的转出的法定义务。在小黄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也应当履行该义务。鉴此,纵然小黄的行为有瑕疵,该公司也要承担迟延转档的经济赔偿。(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