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满50周岁的王琳应聘到新北区某小学的生活部工作,2009年6月回家休息。期间,因学校未帮王琳缴纳社会保险,她曾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2010年5月,58岁的王琳将“东家”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2003年,已满50周岁的王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她与学校的关系已是雇佣合同关系,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法院遂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王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此,法官提醒,银发族尽管不签劳动合同,但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若不幸在工作中受伤,依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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